## 河南省食品安全条例### 简介河南省食品安全条例是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并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法律法规。该条例旨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强化过程控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控进货来源,索取并保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 第四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由国家制定和发布。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五章 食品生产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和质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六章 食品流通
第二十条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经营。
第二十一条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控进货来源,索取并保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和运输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三条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二十四条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章 食品消费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购买食品,并注意查看食品标签和生产日期。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应当注意食品安全知识,科学食用食品,避免食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
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
生产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或禁用物质的食品的。
生产经营病死、腐烂变质的食品的。
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颁布的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条文内容请以河南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正式文本为准。
河南省食品安全条例
简介河南省食品安全条例是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并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法律法规。该条例旨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强化过程控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控进货来源,索取并保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可追溯。**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管**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 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 * 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 *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和互通。**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
第四章 食品安全标准**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由国家制定和发布。**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五章 食品生产**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和质量控制指标。**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可追溯。**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六章 食品流通**第二十条**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经营。**第二十一条**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控进货来源,索取并保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储存和运输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第二十三条**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可追溯。**第二十四条** 食品流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章 食品消费**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购买食品,并注意查看食品标签和生产日期。**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应当注意食品安全知识,科学食用食品,避免食品安全风险。**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 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 * 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 * 生产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或禁用物质的食品的。 * 生产经营病死、腐烂变质的食品的。 * 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 *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颁布的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条文内容请以河南省食品安全条例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