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处罚条例(食品卫生处罚条例全文)

jswto.com 发布于 2024-07-22 阅读(36)

## 食品卫生处罚条例 ### 一、 简介为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食品卫生处罚条例》。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了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旨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违法行为与处罚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一)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2.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医疗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isclaimer: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食品卫生处罚条例

一、 简介为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食品卫生处罚条例》。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了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旨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为,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违法行为与处罚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一)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2.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医疗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的,**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 **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拒绝、阻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违反本条例的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 违反本条例,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Disclaimer:**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如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